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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尴尬

2002-8-27 11:25 刘洪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大量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的曝光,人们自然而然地对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工作和审计报告提出疑问和责难。但是在愤怒声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的公然作假行为时,我们是否发现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作假特色?
  
  特色之一,作假是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的阶段现象。
  
  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经济规则没有覆盖或者难以覆盖的地方,计划经济的权力意识仍然在完整的起着作用。股份公司和股市应当说是充分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色,但是股市发展指导思想几次变换都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计划分配非常有关,我国股市从一开始就被打上行政权力干涉的烙印。同样,为社会经济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含注册审计师),从一开始,就是分别由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控制,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下进行公正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指导方式,难以使注册会计师得到公正的教育。这时的注册会计师尤其在涉及到有关体现国家和地方政府意志的业务时,公正的一面就将无法体现。
  
  特色之二,作假是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为企业同时服务的各市场中介机构基本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在股份公司的欺骗上市行为中,律师、券商、会计师、评估师等都会在同样的虚假材料面前,作出同样的虚假公证证明。这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就不言自明了,此时再来苛求注册会计师在同样的环境下独善其身,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很难作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注册会计师作假的社会环境和利益驱动因素,而且因为这种违法违规的普遍性,被发现受罚和起诉的可能性非常小。
  
  特色之三,作假是利益的权衡结果。
  
  要增加业务收入,除了靠努力增加业务总量外,还应当增加单项业务的收费。而在企业利益的驱动下,高水平高质量的业务服务和不公正的业务同样可以带来高收益,并且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大、公正业务作弊被发现的可能性比较小的外在环境下,注册会计师权衡利弊的结果是:业务作弊当然不可避免。如此何谈业务的公正性?另外,对作弊者个人而言,作弊的收益也远比个人当年工资水平甚至多年的工薪收入的累计要高,也远比作弊被发现后的罚款高,从这方面来说,利益的权衡也使作假的收益有很大的诱惑,作弊作假生生不息。
  
  特色之四,作假的责任推诿。
  
  当会计师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明知业务有作假可能时,就会帮助企业作假。在企业的假证据被作出以后,注册会计师责任人再对这些证据资料发表意见,如果出现麻烦,责任将归属于企业,而企业又是该项作假的最大受益人,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对企业处罚,企业在资源不流出且责任人模糊的情况下,处罚是难以起到警示作用的。在纯粹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程序中,业务的作假性质可能变为业务技术不精通的问题,将可能发现的问题隐瞒在最初的工作底稿之前。因此,从整个工作底稿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事实上,问题是没有或故意没有被揭示出来,作假也就没有什么顾虑了。
  
  特色之五,作假是机构利益的共同推动。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性质属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下游,仅仅可以起到向有关交易各方证明的作用,对交易各方而言,只要各方利益均能够得到满足,就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公正作用了。此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坚持原则,将会受到利益各方的联合公关,其结果很可能是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将受到损害。
  
  从上述情况看,只有市场经济外壳和文字性制度,而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真正的责权利分开、责任归属明确的社会环境,作假将不可避免。尤其重要的是,在政府机关不能有效的、广泛的打击作假行为、给作假者以严厉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尴尬局面会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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